长城宝马合资案进入商务部反垄断公示期 市场份额应小于15%
发表日期:2018-08-08今日从商务部反垄断局获悉,长城汽车与宝马新设合营企业案已进入商务部反垄断公示期,时间为8月7日至8月16日。

公示表显示,新合资公司应满足: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7月10日,中国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马(荷兰)控股公司在德国正式签署了合资经营合同。
合同规定,长城宝马建立合资公司,双方各持股50%。新公司命名为光束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亿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投资总额达51亿元人民币。未来新合资公司将整合股东双方的技术、资源和管理优势,聚焦新能源汽车领域,面向全球市场开发新一代纯电动汽车。
此前长城汽车董事长魏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新公司的产品跟长城现有的新能源品牌欧拉没有冲突,新合资公司将来会有个新的产品品牌,“是一款紧凑型SUV,续航大概500公里,耗电量小,空间大,计划2021年上市销售。”
对于未来销售渠道魏建军表示,初期销售渠道方面将充分利用两个股东方的现有的渠道,MINI利用现有宝马的渠道,包括国内和国际市场。“新公司未来会有少量的形象店,初期新产品跟长城的产品一定是混网销售,也不能脱离一个现实。随着上量,新能源品牌独立渠道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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