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载 保桥梁” 需健全制度配套
发表日期:2011-07-30交通运输部日前要求,要贯彻落实今年7月1日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治理超载的力度,坚决制止严重危及桥梁安全的违法超限车辆上路上桥。
有人认为,上述要求多少有点为此前发生的多起桥梁坍塌事故找借口的嫌疑,但在笔者看来,“制止危及桥梁安全车辆上路上桥”的要求,仍然值得肯定和支持。毕竟,违法超限车辆的大量上路上桥,确实是严重危及桥梁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理应依法制止。更重要的是,违法超限车辆上路上桥,危及的不仅是桥梁安全,同时也是交通本身的安全。
其实,从理论上看,如果严格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止危及桥梁安全车辆上路上桥”并非难事。众所周知,此条例的一大显著特点是,在惩治违法超限车辆方面,制定了空前严厉的规定。如不仅规定,对超限车辆“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而且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停业整顿……”
既如此,为什么交通部门还要专门再拿“危及桥梁安全”说事,重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既有的规定呢?在这里不能不说,事实上折射出了在目前社会现实情况下,如果真正严格贯彻落实《条例》,可能面临的一种困境。
这一困境表现在,一方面,受制于既得利益的羁绊,一些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缺乏严格认真执行《条例》的内在动力。事实上,“超限站人员都是靠罚款发工资”的情况在全国许多超限站都存在。在此背景下,如果严格执行“1年3次超载就吊销营运资格”的规定,那么,治超人员势必面临“无法拿到工资”的困境。
另一方面,对于被处罚的超限车主、物流企业来说,一旦“1年3次超载就吊销营运资格”、“停业整顿”的规定被严格落实,就必将自断生路。这诚如此前业内人士分析的,“如果条例严格执行,将直接推高物流成本上升30%,运费可能上涨20%”。
这意味着,若要坚决制止超限车辆上路,物流业只能有两个选择,或者在高昂的运输成本压力下破产死亡,或者大幅提高运费,将物流成本最终转嫁给整个社会、消费者。而目前我们显然经不起这种转嫁,数据显示,我国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约18%,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
这表明,如果实现包括“制止危及桥梁安全车辆上路上桥”的公路治超,仅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还得建立和完善许多制度配套。比如,改变“靠罚款发工资”的治超执法体制、彻底斩断“执法经济”的利益链条;减少和降低过高过滥的公路收费体制,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的税费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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