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汽车租赁业设准入门槛
发表日期:2011-07-19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准入,由江西省运管局制定的《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规范(试行)》近日正式下发。
根据《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规范(试行)》,从事一类租赁经营业务的,自有车辆应在100辆以上;从事二类租赁经营业务的,自有车辆应在50辆以上;从事三类租赁经营业务的,自有车辆应在10辆以上。对经营场地,要求有固定的、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经营场地的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车辆泊位数不得少于保有租赁车辆数的50%。
在经营许可方面,今后,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未设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许可。汽车租赁经营按照拥有自有车辆数量不同分为一、二、三类。获得一类租赁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大中小型客车和普通货车租赁经营;获得二类租赁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中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获得三类租赁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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