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新规,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要注意这两点
发表日期:2019-11-1111月7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提出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以及报废的梯次利用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作业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已建设的回收服务网点如不符合本指南要求,应在指南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
动力电池按照危险品回收处理

在指南中,把危险货物的相关标准放在了最前列,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网点的建设和运营必须要按照危险货物的相关标准执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下存在危险品、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等多个概念。广义来说,并不存在统一的“危险品”的定义。

电车汇查阅相关资料后了解到,动力电池的生产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主要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主要监管“危险货物”,处置环节则主要监管“危险废物”。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危险品名录管理。
指南中规定的危险货物主要针对的是运输环节,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此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的,运输危险货物需要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而关于危险废物,则要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过最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目前还未正式对外发布,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把锂电池拆解中产生的相关废弃物纳入到了危险废物名录。同时还提到了运输工具满足“三防”(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即可,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伴随着下一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输风险较低的危险废物可实现高效转移运输,为产废者带来便利。
回收与处理是两个过程
在指南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在哪些地方建回收网点,但是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00辆或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满足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本企业梯次利用电池使用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可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5吨;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30吨,贮存场地面积、消防安全设施等应与贮存能力相匹配。
也就是说,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后,工信部再度要求车企必须在车辆销售所在地的地级市建立电池回收网点。

而回收的电池如何处理,则有另外要求。指南中规定了回收服务网点只负责收集、分类、贮存及包装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擅自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安全检查外的拆解处理。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规范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可以预见,未来多数动力电池回收网点都会是车企与梯次利用企业共建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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