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就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发表日期:2011-06-16据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为2011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税目适用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
(二)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三)客车应当依照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
(四)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8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第八条 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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