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晒霸王条款 逾期不改者正将处罚
发表日期:2011-06-09新京报6月8日报道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停车场车辆损坏由车主承担”……市民经常见到此类“霸王条款”。昨天(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进入黑名单的“霸王条款”经营者如逾期不改正,将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
这是北京工商首次披露27种“霸王条款”,此前市消协在5月23日点评5类典型霸王条款。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即日起全市工商开始对这些违法条款开展行政指导,经营者顽固不改的将予以行政处罚。下一步将继续收集不公平消费条款,对涉嫌违法的案例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
去年11月,市工商局要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前对违法条款自查自纠,今年3月,全市工商对现存的“霸王条款”开始全面收集,截至目前,共检查企业3929家,收集格式合同3115份,并通过市消协征集279条,主要涉及房产中介、装修、美容美发等。问题集中在经营者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
首批“霸王条款”黑名单
一、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请勿在海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2、“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二、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2、“**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3、“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5、“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6、“在壹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7、“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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