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升级换代”
发表日期:2012-10-12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完成了“升级换代”。国务院常务会议前天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从而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层面。此后汽车生产者如违反召回管理条例,将面临力度空前的重大处罚。
据中央人民政府网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004年10月起实施的《缺乏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签署发布的。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将汽车召回管理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
车企拒绝召回面临巨大代价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今年2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汽车生产者如违反召回管理条例,将面临大力度空前的重大处罚。这也是这一条例的最大亮点,和各方争论的焦点。
如条例规定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等情况,都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或者拒不召回的;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以及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更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以每辆车10万元计算,假设召回数量在1万辆,那拒不召回的代价也将在亿元以上。汽车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将对汽车制造商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汽车召回批次规模大幅上升
随着汽车业的快速发展,缺乏汽车召回管理日益成为重大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相当于每5天就有一起,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其中国产汽车召回38次,进口汽车召回44次,分别低于2010年的60次和63次。但从召回数量上看,国产汽车超过170万辆,超过2010年的100万辆。召回总量的大幅上升,除了和我国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有关以外,和国内汽车企业质量控制和缺陷调查能力的提高也有一定关系。
除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法规外,目前我国还在制定汽车三包管理规定,以构成完善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的两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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